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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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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为:Wuha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  缩写:WCEA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武汉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促进土木建筑科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是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市级地方学会,挂靠在市建委。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参加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编审技术标准规范和科咨询服务等任务,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 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五) 根据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会员要求,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培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七) 举办为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和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已五年以上或相当大专毕业且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且工作十年以上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作出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技、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均可集体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申办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专业委员会、分会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 学会讨论批准;
    (四) 登记注册,由有关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管理;
    (五)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它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 优先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市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额、代表产生及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 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以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八)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 学会秘书处;
    (二) 学术交流部;
    (三) 咨询服务部;
    (四) 教育培训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必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廉洁奉公,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挂靠单位的资助拨款;
    (三) 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人或团体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挂靠单位接管,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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